三百迷妹分享至死的防丢失
添加时间:从目前公布的全国各地的数据来看,第一梯队和第二梯队,与中西部地区的大多数省市对比来看,差距还是比较大。以西部地区的云南和贵州为例,其中贵州和云南的人均消费约占京沪的人均消费的三分之一,是广东、浙江人均消费的二分之一。前三季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排名靠后的甘肃省只有13714元,约为上海的四分之一。总体来看,中西部地区和东部地区的差异依旧很大。
不支持退改签,消费者半价出让无人问津网友王先生4月24日在支付宝淘票票服务窗口购买了两张《复仇者联盟4》的电影票,时间为28日14点30分,总共花了86块钱。但买完之后,发现观影时间跟工作时间有冲突,打算改签一个小时后的票,但却没有发现改签渠道。
责任编辑:孙剑嵩参考消息网4月19日报道 俄媒称,白宫国家经济委员会主任库德洛认为,美国常驻联合国代表黑利没有获知华盛顿对俄制裁立场的转变,因此她对外宣称的是不准确的方针。据俄罗斯卫星通讯社4月18日报道,黑利15日表示,美国将因叙利亚局势宣布对俄新制裁。据她称,新的制裁将涉及向叙提供技术生产化武的公司。莫斯科和大马士革否认化武袭击传闻。
消费者要衡量评价影票退改签问题,建议还是适用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以及《合同法》。消法里面用来平衡经营者以及消费者双方权益的较重要的条款,是知情权。经营者如果没有事先告知不能退改签,似乎有些不妥;如果承诺可以退改签,但是施行当中推诿阻挠刁难消费者,就更加不妥。消费者只有不断了解、熟知规则,增强自己的消费知识、技能,才能逐渐成为一个成熟的消费者。消费者不管因为什么原因,提出退改签,相当于单方面提出变更或者解除合同,在没有法定又没有事先约定的前提下,只能与合同的相对方进行协商。
(六)德永会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因审计资料不完整、不真实,致使审计结果不准确而不能作为定案依据。1.审计目的不符合执行21号会议纪要的要求;一审法院经审理时再次确认了21号会议纪要真实性,理应根据其要求审计确定黄印能的诉讼请求支付2011年、2012年度改制补偿款,即以2011、2012年度合伙分所的业务收入按10%的利润,黄印能的权益分配比例30.78%,据此即可准确计算出“计划利润”和黄印能应得之补偿款。根据(国浩行字〔2011〕第5号)国富会计所(合)预算管理办法规定明确:(一)预算年度内的各项收入,包括全体合伙人及其业务团队的全部业务收入,(二)预算年度内的各项支出,按预算收入的一定比例编制,其中“7.利润10%:用于提取发展基金、合伙人利润分配”,黄印能诉讼请求即是按每个合伙人预算收入500万元/年,(见“改制方案”(二)首届合伙人(2)本次转制时业务团队或分所业务收入每500万元提名1名业务合伙人候选人),所以黄印能按1500万业务收入10%的计划利润主张权益补偿。瑞华会计所(合)、瑞华广东所(合)的财务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,即分所实现业务收入全部上划总部(专户自动上划),“存量返还”是按实际收入在不超过改制前收入(即存量)的情况下,扣除总部代付的税费(因有部分业务是总部开发票)、总部管理费后全部返还分所,“存量返还”返还的是收入(含分所运营开支的成本费用及利润)。按照21号文规定是按照“计划利润”计算的补偿,所以只需要审计确定实际完成的收入数据即可准确计算应得补偿。一审法院既然确认肯定了黄印能诉讼的依据,本应按21号文的规定明确审计目标,但仅按瑞华会计所(合)、瑞华广东所(合)的要求安排审计,又在审计报告存在上述诸多错误的情况下驳回黄印能的诉讼请求,显然有失公平。2.审计期间不完整,与诉讼请求不相符合。黄印能要求瑞华会计所(合)、瑞华广东所(合)支付2011年、2012年两年的补偿,而一审法院要求的审计期间为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,少了2012年7月至12月6个月。而德永会计所实际审计期间又少了,为:国富广东所是2010年3月至2012年5月30日,少了3个月;国富广东所(合)是2011年11月至2012年6月30日。两年24个月却只审了8个月的账,整整缺了16个月。黄印能认为审计期间应为国富广东所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注销止;国富广东所(合)应为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。3.审计所依据的会计凭证不真实。(1)部分凭证经过剪裁和人为篡改,该事实已在审计材料交接时经过法院、双方当事人的三方确认。(2)审计所依据的《关于对广东分所合伙人张琪娜、秦燕临来函的复函》没有任何单位和个人的签章,出处不明,涉嫌杜撰。(3)审计内容、范围有偏差,《委托审计函》并未委托其审计合伙人收入明细;《归属陈某的业务收入明细》所述事实没有相应财务凭证;只罗列了合伙人之一陈某的审计情况,而对其他合伙人只字不提。审计内容和范围未经双方协商一致,仅按瑞华会计所(合)、瑞华广东所(合)意见误导审计机构,法院予以采信,显然有失公平。(4)德永会计所采用没有任何出处的文件作为审计的依据,未对《委托审计函》的委托审计事项作出准确回应,却超越授权范围审计,不但违反了审计法律法规,也让人严重怀疑其执业专业性、严谨性、客观性和中立性的职业道德。
综上所述,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部分不清,适用法律部分不当,本院予以纠正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,判决如下:一、撤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(2017)粤0106民初7792号民事判决;二、被上诉人瑞华会计师事务所(特殊普通合伙)广东分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,向上诉人黄印能支付存量返还利润69288.24元及利息(以69288.24元为本金,自2013年4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);